三天后。
一、申请执行立案后三天之内可以接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里面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办人应该在收到了案件材料之后的三天以内向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的通知书的发放,从而通知被执行人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财产申报,责令被执行人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下面内容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单位的证明材料; 4、生效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有了财产担保关系,还要提供财产担保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列出担保的财产清单。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刻限制如下: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样的?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一般在执行立案后,当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会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时刻段一般在执行立案后7个职业日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